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边防检查须知:
A、内地居民出入境:内地居民出国,应持有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前往落地签证、免办签证国家除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应持有《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应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赴港澳台签注为旅游签注("L"签注)的,应随旅游团团体出入境(删除)。
B、港澳居民入出境: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边检手续。
C、台湾居民入出境: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边检手续。
D、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e.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外国人入出境边防检查须知
A、外国旅客入出境,除免办签证者外,凭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或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办理边检手续;
B、旅客在华非法停留或旅游团入境后因特殊原因需分团的,原则上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C、旅客入境后在华丢失护照的,应向驻华使(领)馆申请护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D、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备注: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E、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F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G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b.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c.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边检咨询电话:028-86022117(出入境政策咨询)、028-86022255(投诉建议)